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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这是今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重点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职责,提出了六条鼓励行为和十二条提倡行为,并在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文明、社区公共文明、旅游文明等方面划出三十一条“红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档案。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不得实施的行为规范吧!
公民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1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3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城市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4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5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6运输水产品、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导致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7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1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2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3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4占道经营或者采用高音量音响促销;
5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
6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7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2驾驶机动车时抽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影响安全行车;
3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4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5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6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7其他危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1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3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4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
5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6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五、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1毁损旅游设施;
2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3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4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规范的行为。
那么违反《条例》又会有哪些处罚呢?
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
↓↓↓
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关于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公共交通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反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条例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违反条例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违反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违反条例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违反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8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本条例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10违反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档案。
11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也对以下行为进行鼓励和倡导
↓↓↓
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提倡下列行为(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交通客船时不嬉闹、追逐,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不在危险区域滞留,不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五)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
(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八)文明过节庆,文明办婚丧,文明祭扫,文明敬香,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九)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不购买、不食用受保护幼鱼和禁渔期内禁捕的海产品;
(十)节约粮食、水、电、燃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十一)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十二)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舟山是座美丽的城市,
这种美不仅因为自然天成的山海风光,
还有文明的行为与态度!
本文来源舟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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