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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舟山市公积金贷款可转商业贷款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6-23 22:11

[摘要]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

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支持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含)以上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同时填报《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征信证明、以及相应的购房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按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要求提供)。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贴息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出具审批通知书,附贷款资料移交委贷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银行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称商业借款合同),同时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称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协议》(以下称贴息贷款协议),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贴息贷款项下的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贴息支付

第十四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金额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商业性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基准利率的一定折扣执行。

第十五条 贴息期限为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之日止。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当月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金额于次月支付给承办银行。

第十七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贷款置换

第十八条 当存贷款比率低于85%且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视实际情况,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分批逐笔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应将贷款转回情况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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