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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自然部分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舟山日报  2015-06-12 09:35

[摘要] 房产自然部分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赵先生咨询]我同妻子陈某准备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陈某提出要求分割我名下一处房产,她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房产系我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15万元购买的,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目的是将我父母接来照顾,现在该房屋也由我父母居住使用。婚前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做过财产公证,有公证书明确记载,且添加的15万元也是从婚前个人存款账户上支出的。陈某认为该房产当时买价仅40万元,而现在价值在120万元以上,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应当属于共有财产,至少投资所得部分即80万元(现值120万元减去原价40万元)为共有财产,应当共同分配。请问律师,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应当如何分割?

[回答]赵先生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房价的快速上涨,更是大量引发类似纠纷。这个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厘清该房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二是要明确该房产的增值是属于自然增值还是属于生产经营性。

方面,我们认为该房产应当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从购房的资金来源看,赵先生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加上从个人婚前存款中拿出的部分款项一起,购置了该房屋。这是赵先生使用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对于个人财产,赵先生有权处分。这种处分行为不因改变了财产的形式而改变其所有权性质。

第二方面,赵先生购买房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尽管《婚姻法》第十七条款第(二)项有这样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包括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规定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赵先生的行为并不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因为,普通个人买房行为是不能简单就认定为投资经营行为的,不能将投资经营行为作无限制的扩充理解,对于自然人应当限定在制定的明确的投资经营行为上;而且,从购置上述房屋的用途看,实际上也是为了安置父母,而不是进行投资,现在房屋仍旧由父母居住并未出售,没有产生什么经营性收入。虽然该房屋随着市场变化而自然,但房价的差值不能被认为是投资经营的。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和孳息除外"。赵先生是以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仅仅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影响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自然增值的归属。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分割。

 

 

标签:房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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