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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舟山日报   2015-03-02 10:45

[摘要]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按照省厅的部署,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部署,今年1至3月的增资部分计划于3月底前发放到位。据悉,这是继2005年以来的我市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将有8万余名退休(退职)人员受益。

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将调高基本养老金。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按照省厅的部署,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部署,今年1至3月的增资部分计划于3月底前发放到位。据悉,这是继2005年以来的我市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将有8万余名退休(退职)人员受益。

据介绍,本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9元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挂钩调整部分为,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在1953年底前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据了解,按企业在职职工低工资、失业救济金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养老生活费,今后将根据我市企业在职职工低工资标准及失业救济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据悉,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妥转轨“职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也列入此次退休金调整范围,低调整幅度每月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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